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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佛山一位市民开通网上银行(以下简称“网银”)后,一天内被他人从湖南盗转资金3万多元。最终,法院判决他承担主要损失,银行则因管理不善赔偿损失的40%,即11280元。
存款不到1小时就被盗转
2007年3月,刘先生在佛山禅城区某银行办理了活期存款和储蓄卡,并开通了网银和手机银行。
2007年4月11日10点,刘先生存进1.2万元后,其帐户余额为33291元。但一小时后,即当天的11:08,他查询帐户时发现已被一次性转走了33200元,并划扣了手续费35元,余额仅剩56.12元。刘先生遂以银行未尽安全保护义务为由,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全部损失33235元。
一个月内被他人登陆24次
法院根据银行提供的相关纪录,查明刘先生的网银帐号从未在广东省内登陆过,但3月17日~4月11日不足一个月内,却被他人在湖南娄底、长沙等地24次成功登陆。
银行认为,他们提供的网银服务是安全的,而刘先生存款后不到1小时,就有人在千里之外异地登陆转账,怀疑刘先生有意与他人串通,谋取非法利益。
储户未保密个人资料担主责
法院审理认为,他人要从刘先生的网银账户中转走资金,必须要有他的身份证号码、网银登陆密码、转账密码及电子证书等资料。而这些资料均由刘先生本人保管,他有保密、不得向他人泄露的义务。而且,刘先生既未能证明是银行泄漏了这些资料,也未能证明银行系统存在安全漏洞,所以此事中银行不存在过错。
但法院同时认为,依照央行规定,网银支付业务单笔金额不应超过1000元,每日累计金额不应超过5000元。而该银行未执行上述规定,导致刘先生损失扩大,故因承担超出支付限额部分的40%,即1128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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